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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6-09-07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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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2002〕81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2-09-12

状态:全文有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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