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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06-09-07 10:51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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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2002〕81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2-09-12
状态:全文有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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