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12 10:31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26-02-10

状态:全文有效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称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中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

  二、其他在增值税法施行前已实施的,执行期限截止日期在2026年1月1日之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2月10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