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规范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红字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非税控系统开具
购买方取得非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且已隔月不能作废的,可持发票联、抵扣联、报税联原件(或加盖税务机关业务章的复印件)、注册登记联(或加盖车辆登记单位业务章的复印件),以及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说明(加盖购买方单位公章或购买人签名),要求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
销货方收齐上述发票各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可提供复印件)及情况说明后,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由于销货方原因引起开票有误,销货方在发票各联次齐全情况下,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二)税控系统开具
购买方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且已隔月不能作废,要求开具红字发票的:
1.购买方未抵扣增值税税额的,可持发票联、抵扣联、报税联原件(或加盖税务机关业务章的复印件)、注册登记联(或加盖车辆登记单位业务章的复印件),以及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说明(加盖购买方单位公章),要求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
销货方收齐上述发票各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可提供复印件)及情况说明后,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由于销货方原因引起开票有误,销货方在发票各联次齐全情况下,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2.购买方已抵扣增值税税额的,必须将已抵扣的增值税税额进项转出,并向第一税务所红字发票窗口填报《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1),并提供以下资料:
(1)纸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一式两份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与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本单位情况说明(开具红字发票原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加盖公章
(4)《告知(承诺书)》;
购买方持发票联、抵扣联复印件(加盖购买方单位公章)、报税联原件(或加盖税务机关业务章的复印件)、注册登记联(或加盖车辆登记单位业务章的复印件)以及《通知单》,要求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
销货方留存购买方提供的发票联、抵扣联复印件、报税联(或复印件)、注册登记联(或复印件)及《通知单》,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三)由于开票有误造成纳税人换开发票的,销货方必须将购买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红字发票发票联复印件、换开的蓝字发票发票联列明清单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