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为落实总局关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9号公告规定,分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领用和适用程序的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简化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
(一)发票领用方式
在遵循报税、申报、比对、解锁等原规定下,取消增值税发票手工验旧。纳税人领用发票前应做好报税,领用发票时无需携带上述4种已开具的纸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查验,税务机关将直接通过报税信息来代替纸质发票验旧。
领用发票步骤:1、当月未开具发票:企业领用发票前完成增值税申报表的申报和防伪税控系统的抄报税。
增值税申报表申报→将发票信息抄税到IC卡/报税盘完成当期抄税→通过网络或前往办税大厅完成当期报税报税→领用增值税发票。
2、当月已开具发票:增值税申报表申报→将发票信息抄税到IC卡/报税盘完成当期抄税→通过网络或前往办税大厅完成当期报税→完成防伪税控系统的本月非征期抄报税→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用增值税发票。
(二)发票领用数量
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为该企业发票核定数量与企业结余发票数量差额后25的整数倍。
例如:某企业增值税发票核定的次购票数量为100份,2014年4月期初结余发票76份,当月开具发票数量为30份,该企业在完成抄报税后可最多向税务机关申领50份增值税发票,计算公式为:
注:中括号内数字需向下取整后再乘以25。
(三)新旧领用方式区别
1、2014年5月1日前(旧方式):
已完成申报期的正常抄报税→提交开具的最后一份纸质发票→工作人员手工验旧→领用发票
2、2014年5月1日后(新方式):
1)申报期:增值税申报表申报→将发票信息抄税到IC卡/报税盘→通过网络或前往办税大厅报税→领用增值税发票。
2)非申报期:完成防伪税控系统的抄报税后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用增值税发票。
(四)发票领用需携带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办税员IC卡;
3、防伪税控IC卡(报税盘)、税控盘等;
4、《发票领用申请单》并加盖公章。
5、销号单并加盖公章
(五)其他注意事项
纳税人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应税服务中止、开票有误等情形,对已报税的增值税发票不能作废,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及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万元,专用发票数量为25份/月的,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若纳税人需要增值税发票数量为25份/月以上的,则需另行向发票管理窗口提出发票增量申请。
三、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丢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二)丢失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丢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流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购货方需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按规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二)第21行填报”。
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徐汇区税务局
20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