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税〔2014〕34号文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沪国税所〔2014〕1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实施意见》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详见附件中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