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
尊敬的个人纳税人:
根据国家规定,您出售的住房应纳营业税从2016年5月1日起改为征收增值税。
此次改征对个人纳税人出售住房所涉及的税务交易流程没有变化,请您仍按原税务交易流程办理相关房产交易的税务事项。
个人出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政策延续原营业税相关政策,其中计税金额应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销售额=计税金额÷(1+5%)
因此您出售的住房在2016年5月1日后申报纳税的,应按增值税计算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特此告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6年4月18日
附:增值税与营业税税款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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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住房情况 |
原营业税计税方法 |
改征增值税后计税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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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不满二年的住房 举例:小张于2015年4月以300万元购入80平方住房,2016年4月小张签订合同,以500万元价格出售此房。 |
2016年4月30日前申报纳税,全额征收营业税 纳税应缴营业税: 500*5%=25万 |
2016年5月1日后申报纳税,全额征收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 500÷(1+5%)*5%=23.809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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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满二年的非普通住房 举例:小张于2013年4月以300万元购入80平方住房,2016年4月小张签订合同,以500万元价格出售此房。 |
2016年4月30日前申报纳税,差额征收营业税 应缴营业税: (500-300)*5%=10万 |
2016年5月1日后申报纳税,差额征收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 (500-300)÷(1+5%)*5%=9.523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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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满二年的普通住房 |
免征营业税 |
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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