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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徐汇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13-02-26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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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FE2300000-201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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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2012年徐汇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引 言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诉举报等情况,咨询处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等。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我局政府网站上下载。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办公室(地址:虹桥路188号,邮编:200030,电话:64418888-1211,电子邮箱:swbangsh@xh.sh.cn)。

 

一、概述

2012年,我局立足自身实际,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手段来抓,在扩大公开渠道、创新公开形式、规范公开内容等方面狠下功夫,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效率,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 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我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开展。

(二)突出重点,全面公开。一是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应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经规范程序审核后,及时上网公布,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二是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不断丰富和拓展公开内容,加大公开力度,切实为纳税人服务好。

(三)加强监督,保密审查。结合实际开展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宣传教育,确保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不出现泄密现象。同时,对公开内容严格把关,公开的信息必须经局领导审核后,再由办公室统一发布,确保公开内容不涉密。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局按照《条例》、《规定》要求,积极做好主动公开工作,截至2012年底,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86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其中,新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3条,均为业务类信息,全文电子化率达100%。

(一)主动公开范围

1、机构职能情况。内容涉及领导班子、内设机构及职能等信息,如《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机构概况》、《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内设机构(部门)主要职能》等。

2、行政许可(审批)公开情况。全面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程序、期限、依据以及办理的状态、结果等信息。

3、税务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开情况。按照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全面公开我局所涉及的发票工本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标准。

(二)主动公开途径

1、办税服务厅。一是做好办税服务大厅的政策咨询和纳税人接待工作。办税服务大厅的政策咨询区域和纳税人接待室是我局与纳税人直面交流的一扇窗口。对于上门咨询的纳税人,我局要求工作人员认真听取、详细记录、耐心解答,对于不能即时答复的问题,作好记录,与相关业务部门沟通后及时答复纳税人。今年,我局共接待上门咨询的纳税人8千多人次。二是在我局自助办税区新增了增值税发票认证机器,让纳税人办税更为便捷。三是大力推广使用ARM机。目前我局办税大厅已安装ARM机7组,各办税厅派出专人负责指导纳税人现场操作,极大地方便纳税人自助办税。全年ARM机打印各类凭证3万8千多份,认证发票2万多份。

2、税务网站。一是利用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专栏,详细介绍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向群众指明获取政务信息的路径。二是积极运用税企互动平台,向全区19000多户企业推送政策,使税企互动平台成为征纳税双方密切沟通的桥梁。

3、纳税人学校。积极开展纳税人学校各类培训,主要包括:(1)定期开展常规培训。通过发放调查问卷,收集纳税人关心的问题,及时更新课件内容,优化教学方式,满足纳税人需要。(2)围绕营改增等重点工作,开展专题培训。(3)建立合作机制,组织各类培训。一是与管理所沟通协作,将政策送入企业;二是根据纳税人提出的需求,与税务师事务所合作开办小企业会计实务培训班;三是与区商务委沟通协调,确定税收宣传进园区活动。

4、税收宣传月活动。利用每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集中进行密集税法宣传。一是在龙华街道、上海交大、天华科技园区开展现场宣传活动,实现了税法宣传进社区,进校园,进园区。二是利用港汇广场、太平洋百货、东方商厦大型户外广告屏幕,滚动播放税收公益广告短片,集中辐射税收宣传内容;三是在商务楼宇等人流量较大的场所张贴税收宣传画,烘托宣传气氛;四是开展“税收信息随手读”税收短信群发活动,通过短信平台向企业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告知税收宣传月主题、标语口号及重点活动项目安排;五是在《徐汇报》开设专栏介绍税收宣传重点内容;刊登徐汇区纳税百强企业。

5、“徐汇税务”微博。利用“徐汇税务”微博,做好税收宣传和与纳税人互动。2012年发布微博711条,收到纳税人评论637条,发出评论318条,回复纳税人问题256次。

    6、《徐税快讯》专刊。利用《徐税快讯》每月向纳税人推送最新税收政策法规和涉税信息等内容。今年共编辑16期,其中专刊5期,包括涉及营改增专刊2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刊1期,税收宣传月专刊1期,车船税专刊1期。今年,除了邮寄发放给本区各类纳税人外,我局还制作了网络版的《徐税快讯》,定期在徐汇税务网站上传,并主动提供给13个街镇的协税点及区招商中心。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申请情况

我局2012年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件,其中,网上申请1件。

从申请的信息内容来看,是涉及税收信息申请。

(二)申请处理情况

在2012年办理的1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已经答复的为1件,全部按期完成答复。

已经答复的1件申请中,主要涉及税收信息。

(三)依申请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局未收取任何相关费用。

四、复议、诉讼和申诉举报等情况

2012年度发生针对我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1件。经审理,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五、咨询处理情况

我局2012年度共接受涉税咨询5.6万多人次,其中,咨询电话接听4.8万人次,网上咨询345人次,现场咨询接待8千多人次。我局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访问量10565次。

六、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存在问题。2012年,我局按照《条例》要求开展各项工作,但尚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公开内容和程序,尤其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需要进一步规范完善;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需要进一步科学界定。二是如何正确处理好保密与公开的关系,信息公开侧重点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改进措施。结合工作中存在问题和不足,我们将从以下二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进一步完善规范公开内容和程序,尤其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进一步推进公开信息的电子化,降低公众查询成本。对于最新税收政策法规,遵循“便民高效”的理念,争取在第一时间主动公开,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更加快捷、优质、高效的信息公开服务。二是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工作。按照该公开的全部公开,不能公开的绝对按照保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网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七、说明和附表

(一)其他说明

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都仅反映2012年度的情况。

(二)附表

附表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  标

单位

数量

本年度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23

其中:较上年度同期增加率

26%

全文电子化政府信息数

23

新增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0

 

 

附表二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  标

单位

数量

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0

受理申请总数

1

其中:1.当面申请数

0

2.传真申请数

0

3.电子邮件申请数

0

4.网上申请数

1

5.信函申请数

0

6.其它形式申请数

0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1

其中:1.同意公开数

0

2.同意部分公开数

1

3.“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数

0

4.“信息不存在”数

0

5.“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数

0

6.“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0

7.“重复申请”数

0

8.不予公开总数

0

其中(1)“国家秘密”数

0

2)“商业秘密”数

0

3)“个人隐私”数

0

4)“过程中信息且影响安全稳定”数

0

5)“危及安全和稳定”数

0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数

0

9.其他

0

 

附表三

咨询情况统计

指  标

单位

数量

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101

网上咨询数

人次

345

现场接待人数

人次

8356

咨询电话接听数

人次

48219

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

人次

10565

 

附表四

复议、诉讼情况统计

指  标

单位

数量

行政复议数

0

其中: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0

行政诉讼数

1

其中:被法院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0

申诉举报数

0

其中:被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0

 

附表五

政府支出与收费情况统计

指  标

单位

数量

收取费用总数

0

其中:1.检索费

0

2.邮寄费

0

3.复制费

0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工作人员总数

1

其中:1.全职人员数

0

2.兼职人员数

1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万元

0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万元

0

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

万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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