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税快讯 2014年 第三期(总第141期)2014年3月1日
※ 近期涉税事项
2014年3月(所属期为2014年2月)纳税申报期限为3日-17日(8日、9日、15日、16日除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抄报税期限为3日至14日。
2、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报抄报税期限为3日至13日。
3、流转税(按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为3日至17日。
※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刊
※友情提示
纳税人可在徐汇税务网站上下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及申请报告、《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申报工作辅导材料、《同期资料辅导材料》。同时应在客户端中阅读《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事宜告知书》,打印相应回执交主管税务所。
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纳税人须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做好本市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现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在2013年度内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3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因此,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从本年起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 申报的时间:
纳税人请于即日起至5月9日前向主管税务所进行申报(申报受理成功以取得主管税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受理通知书》为准,具体申报时间和受理办法由主管税务所另行通知)。
三、申报的方法(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
1、居民企业纳税人可从上海税务网(shanghai.chinatax.gov.cn)“办税服务-下载中心”或我局政务网站(shanghai.chinatax.gov.cn、xhtax/)下载“2013年度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客户端”,并按要求填写完成。有新的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的和财产损失的企业,需在汇算清缴前到税务机关备案及报送“研发费加计扣除立项客户端”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客户端”。客户端只能手工录入,不得采用复制、拖动等方式录入,会造成客户端异常影响申报。纳税人还应填写纸质年度纳税申报表、关联业务申报表(主管税务所提供)、以下相关补充表,或通过客户端打印并装订后上报税务机关,但需保证报表的完整性、清晰性。纳税人还应在客户端中阅读《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事宜告知书》,并打印相应回执交主管税务所。在徐税网上,还可下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同期资料辅导材料》。
注:本次申报使用新的汇算清缴客户端,和往年相比改动较大,请详细阅读客户端上的操作说明。
2、居民企业纳税人应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进行网上申报。纳税人在网上申报成功后5个工作日以内或主管税务所安排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所报送所需资料。
3、通过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若首次网上申报后发现申报错误需修改的,由税务所将原已申报错误的年度申报作废后,方可予以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时,申报的“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所属期为2013年第1-4季度的企业在沪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建筑安装企业在外地的项目部按0.2%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均不包括代扣代缴税款)。对网上申报不成功的,也可到主管税务所进行客户端申报。对于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年度申报补税扣款成功后发生对原申报有调整的,可再次重新上门申报,但原申报的已扣缴税款在重新申报时应与2013年第1-4季度的实际已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一并于年度申报表“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内填列。对于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年度申报涉及补税,但补税款未解缴前发现申报错误需重新申报的,纳税人可至主管税务所要求作废已开税单、撤消年度申报后,以正确的申报数据重新进行年度申报。未解缴扣款的补税款不参与“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的计算填列。
4、无论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必须在2014年5月23日前将等同于补税金额的款项及时解入纳税专户内。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可于次月申报纳税时(6月20日左右)到虹桥路188号311室索取缴款书回执联。
5、企业申报后需要退税的,在报送纸质材料时,同时办理退税申请。经税务人员审核,由税务机关划入纳税专户内。纳税人必须提供正确、详细的银行帐号。退税单回执联由银行返回企业。
6、非居民企业应填写完成年度申报表后,持纸质年度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所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申报的资料
1、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应提供: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未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还应携带相关客户端。汇缴客户端中增加了10张补充情况表,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情况表(1-10):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本市总机构,填报《本市总机构所属外地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补充情况表1)、《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情况表9)。本市建筑企业(含总机构)跨地区发生建筑劳务的,填报《本市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补充情况表2)。高新技术企业,填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补充情况表3)、《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补充情况表4)、《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补充情况表5)。软件企业,填报《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关指标情况表》(补充情况表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表》(补充情况表7)。已完成政策性搬迁项目登记、未完成项目清算的企业,填报《上海市政策性搬迁单独核算年度报表》(补充情况表8)。外省市总机构在沪经营的分支机构,按其总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配税额,填报《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补充情况表10)。
2)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包括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缺少以上任何报表的企业应另行书面说明。对经过审计的会计报告,应同时报送审计报告。(注: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备案、审批事项的相关资料复印件(指相关项目的备案结果通知书、减免税通知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通知书、收入或所得递延确认通知书和事后报送资料受理书的复印件),未提供规定资料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或税前扣除。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仅适用于查帐征收居民企业和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对未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还应携带相关客户端。
5)对于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应附送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资产情况、经营情况、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跨地区发生建筑劳务的本市总机构企业,其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劳务发生地按劳务收入的0.2%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附送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外出经营证明等相关资料。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超过500万元(含)的(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1)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2013年新办企业)。
(2)未能提供市、区劳动部门审核确认的工资增长情况的国有企业,应提供工资合理性的书面说明。
(3)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应提供的材料见特别提示13。
(4)房地产开发企业2013年度中对开发项目完工结转利润的,应提供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或说明。(文件依据:国税发〔2009〕31号)
(5)总机构应报送开具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第1~4季度)。
(6)2013年完成政策性搬迁或视同完成搬迁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前办理政策性搬迁项目清算,按清算结果进行纳税调整,并在汇算清缴时提供清算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7)已加盖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资产损失项目的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复印件。
(8)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需提供的材料见特别事项提示3。
(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中打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宣传回执。
(10)客户端“提示”和“提醒”中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有关其他资料。
2、非居民企业应提供:
1)据实申报纳税的企业:(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及其附表(2)所属期为2012年度1-4季度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单复印件(3)年度财务报告(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5)其他资料提供同以上查帐征收居民企业“(8)中(5)、(6)、(8)-(10)、(12)”的资料一致(根据涉及的实际项目)。
2)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2)所属期为2012年度1-4季度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单复印件(3)年度财务报告或年度审计报告。
注:以上居民或非居民凡提供的资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五、特别事项提示
1、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在“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43行至第46行反映总机构按照规定分摊的应缴应退所得税额。同时,填报《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情况表9),经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受理专用章后,由其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据此办理年度税款缴库或退库。涉及企业应尽可能提前完成汇算清缴,以确保其外埠分支机构也能按时完成汇算清缴。外省市总机构在沪经营的分支机构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按其总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配税额填报《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补充情况表10)。涉及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保持联系,及时取得总机构开具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确保自身按时完成汇缴请教。
2、年度申报前,应做好免税收入、免税所得等汇缴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申请备案工作,特别是:(1)安置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的备案;(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备案。(3)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事先备案;(4)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事后报送资料。(5)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3、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1)支付全部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提供相关的福利、教育培训等待遇,且缴纳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用工单位需凭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劳务用工费用)税前扣除,不得再重复列支相应的工资薪金等支出。劳务派遣单位按税法规定确认劳务费收入、税前扣除相关支出。(2)支付部分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及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或仅为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用工单位支付的合理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以及税法规定比例内的相应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可税前扣除。但用工单位需在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一并提供:A、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复印件;B、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发票上须列明代发工资、社保费的金额。);C、《用工单位实际负担的被派遣劳动者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税前扣除情况统计表》。
4、对选择使用“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企业)”、“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报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应在客户端中按“一般工商企业”选择申报表。在选择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一时,应根据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制度,对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3)的填报说明中适用范围,来选择相应附表。此外,在客户端对报表种类的选择将直接影响季度申报会计报表的报送。
5、在填报汇算清缴客户端会计报表时,“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情况”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情况”必须填列完整。对未审计或未鉴证的企业也应在“审计情况”或“鉴证情况”填列“无”。对于经审计或鉴证的企业,在报送财务报告时,应报送相应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在填列会计报表时,应填列本公司数据,不得填列合并报表数据。
6、今年的加计扣除客户端已经嵌入汇缴客户端,不需单独下载填报。原表中的附表五(1)做了扩容,单独作为一大项进行申报。企业只需填报“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各汇总表数据自动生成。
7、企业在填列附表三第22~42行、附表五第45~48行时,无论企业是否纳税调整或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政策,都必须填列上述行次,不得为空。
8、有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纳税人,需按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沪国税所(2010)159号文执行,并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____事项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或《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____事项事后报送资料受理书》。
9、客户端需填列纳税人代码,而非纳税人识别号。在客户端基础信息表中,应选择正确的企业类型,这将直接影响到客户端的电子申报。
10、需提交或准备同期资料企业,应按时提交或完成准备同期资料。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所索取相关辅导材料。
11、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申报表附表三第42行第2列数据>0,必须持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或“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申报表复印件。否则,阻止申报。
12、无论企业以前年度及当年是否盈利(或亏损),纳税人都应完整填写附表四第2列(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中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所对应的6行)。
13、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应提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并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可在徐税网上下载)。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2013年为小型微利企业,申请2014年暂核为小型微利企业(可在申请报告中勾选)。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申请2014年暂核为小型微利企业时,若符合减半征收条件的,应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中注明“2014年所得申请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语句(可在申请表中勾选)。
14、企业在填列附表五第45、46栏时,其填报数据应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及申请报告相关栏次数据保持一致。填报数据的计算口径参照申请表下方的填表说明。
六、法律责任
1、纳税人应如实、正确地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拒不申报或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处以罚款。对超过期限经税务机关催交后仍未来申报的,将从重处以罚款。对经税务机关多次催报仍未申报的,规定其申报期限,除按规定罚款外,并对其停止供应发票。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度汇算清缴软件简易操作流程
一、 软件下载:
1. 从上海中软网站下载:http://www.shcssnet.com.cn/companyweb/hsqj.htm
2. 从上海税务网站下载:http://www.tax.sh.gov.cn进入下载中心下载
二、 软件安装:
1. 解压下载的压缩包。
2. 双击安装包进入安装向导。
3. 点击“下一步”或“同意”直至安装向导出现“完成”字样。
4. 完成软件安装,系统桌面上出现 “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
图标。
三、 软件初始化:
1. 双击桌面“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图标,进入软件。
2. 在主界面左侧纳税人列表上双击,新增企业。

3. 选择申报征收方式,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纳税人基本信息中录入或选择相应的信息,并保存。
四、 填写报表
1. 初始化完成后,在纳税人列表右侧申报信息处双击新建报表,选择“2013”年度,勾选“是否知道企业研发费税前扣除相关事宜”后完成操作(A类)。
2. 进入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界面,在界面左侧可以选择相关报表,选中后即可填写该报表。
五、 数据申报
1. 填写完成表单后,点击软件左上角“申报”按钮,此时软件会对纳税人填写的数据进行校验,并在“错误列表”选项卡内将错误情况列出,点击错误后软件自动跳转至校验错误的申报表内。
2. 如校验通过,软件则会生成上报数据文件,纳税人可以将该文件保存至本地,再通过“eTax@SH网上报税”或税局窗口将数据申报至税务机关。
软件咨询热线:021-61366367 操作实务培训:021-61366379
软件开发、服务商:上海中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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