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税快讯 2014年 第七期(总第145期)2014年7月1日
※ 近期涉税事项
2014年7月(所属期为2014年6月)纳税申报期限为1日-15日(5日、6日、12日、13日除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抄报税期限为1日至14日。
2、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报抄报税期限为1日至11日。
3、流转税(按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为1日至15日。
4、流转税(按季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为1日至15日。
※ 本期导读
1、《近期税收政策扫描》:近一个月来的最新税收政策。
2、《12366咨询热点》: 发票领购。
3、《有奖问答》:公司发生销售折扣业务。开具发票时,在同一发票上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请问是否可以抵减销售额?
※近期税收政策扫描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如下:
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特此公告。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
(一)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且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累计的实际利润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累计的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且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累计的实际利润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核定征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应在预缴申报界面的相关信息表中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且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减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且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新办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应在预缴申报界面的相关信息表中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若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累计的实际利润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累计的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可享受的减免税金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提交《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取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受理回执》。
四、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事先备案类)》规程同时废止。
--详见沪国税所(2014)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2014 年版)等报表》 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4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及相应填报说明予以发布,并对有关执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4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4 年版)》 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年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三、本公告自2014 年7 月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6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7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44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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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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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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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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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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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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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项 目 |
本期金额 |
累计金额 |
其中:境外分支机构以及本年新成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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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金额 |
累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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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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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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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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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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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利润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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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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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减:不征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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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免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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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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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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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9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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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税率(25%) |
25% |
25%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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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应纳所得税额(10行×11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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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减:减免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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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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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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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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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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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应补(退)所得税额(12行-13行-15行-16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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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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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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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17行-18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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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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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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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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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21行×1/4或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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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税率(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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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22行×23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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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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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本月(季)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4行-25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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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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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本月(季)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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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总分机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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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总机构 |
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19行或26行或28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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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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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19行或26行或28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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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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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分支机构 |
分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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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分配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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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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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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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公章: |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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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管: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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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
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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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受理日期: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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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填表说明:
1、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2、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3、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
(1)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13行≤第12行。
(2)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第13行≤第12行。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注:其他附件及填表说明可至徐汇税务网站查阅并下载。2014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时即启用新的申报表!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如下:
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有关规定,保险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保险企业在计算扣除上述各项准备金时,凡未执行财政部有关会计规定仍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监管规定的,应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四、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五)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六、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前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按本公告执行。对于手续不齐全、证据不清的,企业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补充完善。企业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不能补充完善的,一律作为应税收入或计入收入总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特此公告。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详见财税(2014)57号
※12366咨询热点
【发票领购】
1. 企业需要领购发票,办税员不能亲自前往,法人能直接来买吗?
答:若办税员本人因故不能前来领购发票,可由法人代表凭本人身份证、办税员IC卡及其它购买发票所需相关资料前来领购。
2.新办企业还未办理办税员IC卡,如何领购发票?
答:可由新办企业法人代表凭本人身份证及其它购买发票所需相关资料临时购买一次;或由已参加办税员培训的办税人员凭培训受理通知单及其它购买发票所需相关资料临时购买一次。
3.企业需要领购发票,办税员及法人都不能前往怎么办?
答:若办税员及法人因故不能前来领购发票,可由法人代表开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加盖法人章及公章)委托其他人员并携带相关资料前来领购。
※2014年7月有奖问答:
公司发生销售折扣业务。开具发票时,在同一发票上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请问是否可以抵减销售额?
您可通过以下方式回答:1、互动参与平台;2、“徐汇税务“新浪微博;3、邮寄至虹桥路188号704室。回答正确的我们将有精美礼品赠送,欢迎您的参与!
6月有奖问答答案:
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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