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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能否结转以后年度?

发布时间:2018-11-23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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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税〔201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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