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征管涉及机制衔接、信息共享等多方面难题,应在厘清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多部门分工协作机制,构建分级分类征管体系。
即将在2018年1月1日起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法明确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这种全新的多部门协作税收征管模式,有别于其他传统税种,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方面都无现成的经验可循。
为此,上海市地税局走访调研近2/3的排污缴费企业,解析费与税征管差异,梳理环境保护税征管难点和存在问题,探索研究如何完善环境保护税征管体系。
税与费基本要素比较
环境保护税在征税对象、计税依据方面与现行排污费具有较高的一致性,但又不完全相同。
从征税(费)对象看,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保持不变,固体废物征收范围扩大,不再局限于危险废物,同时噪声征收范围减小,不对建筑噪声征收环境保护税。
从税率(收费标准)看,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征收标准的下限较上海市排污费有所提高,噪声征收档次减少,每一档次税额较排污费降低。根据上海市环保部门提供的数据,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是排污收费的主要来源,占排污收费总金额的85%以上,水污染物排放占比4%。考虑到上海市原排污费针对大气污染物中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以及水污染物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等重污染因子实行较高标准的差别费率,如果地方政府在授权范围内继续保留重污染因子的差别税额,下限上浮带来的影响不大。
从计(费)税依据看,基本相同。但对排放值或排放量超过限值或总量指标的,环境保护税无加倍征收规定。税法中噪声计税依据为每3分贝一档,排污费中为每1分贝一档。
从税(费)额的确定看,排污费金额由环境主管部门先确认再申报,环境保护税由纳税人自行确定和申报,强调纳税人自主如实申报的责任。
从减免税(费)政策看,上海市排污费实行多档减免政策,主要鼓励企业采取节能减排的措施。环境保护税优惠档次为2档,减免力度小于排污费,但授权地方政府对企业用于污染物自动检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征管难点及问题
征管对专业技术要求高。环境保护税涉及的环保知识专业性强,征收初期税务机关无论从机构设置还是人员相关业务知识、征管技能储备都比较缺乏。
企业自主申报能力弱。目前企业计算填报排污费多依靠环保部门,自行计算的参与度不高。环境保护税要求纳税人自行申报,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自主申报能力不足。
部门协作要求高。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明确写入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的单行税法,将对环保和税务的分工协作提出更高要求。
征管思路及对策
环境保护税征管涉及机制衔接、信息共享等多方面难题,应在厘清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多部门分工协作机制,构建分级分类征管体系。
全流程管理,多部门协同的综合治理体系。一是厘清征管工作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使税务机关的征收主体责任,环保部门的污染物监测管理和环境保护管理主体责任,纳税人的自行申报主体责任得到有机统一。二是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应明确征管全流程中各部门工作职能和协作模式,发挥各自优势,齐抓共管。三是依托大数据,实现风险闭环管理。税务机关负责对相关税款征收和风险识别、应对,发现疑点信息及时提请环保部门复核。环保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差别化管理,分级分类的风险导向性征管体系。根据环保部门排污信息掌握程度、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等级的不同,将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分为重点监控纳税人、一般监控纳税人和核定征收纳税人三类,抓住重点,控制风险,简化征管。一是将所有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纳税人划定为重点监控纳税人。调研发现,上海市原排污费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少数污染源重点控制企业(占总量12%左右)排污费缴纳金额占到全市排污费总量的2/3,预计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税额将占总额的1/2以上。因此,这些纳税人是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的重中之重。此类企业的环保监测专业化程度较高,税务机关通过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税核心征管共享平台传递的监测数据和排污许可执行台账,基本能够完成对该类型纳税人的风险管理和识别工作。二是对未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但能够出具监测机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监测数据或者明确适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计算方法的纳税人,按照一般监控纳税人管理。税务机关按照税源信息采集时确定的污染物排放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三是对未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并且无法出具监测机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监测数据或者无法明确适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计算方法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纳税人管理,实行简易申报模式。可按照环保部门根据本市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或根据相关行业经济指标确定相对合理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