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关于生物制品适用增值税政策执行口径

发布时间:2026-03-05 08:39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问题描述:适用增值税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的生物制品范围如何界定?

  答复口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生物制品的判定依据区分“人用”和“兽用”,“人用”药品判断依据为“药准字S码”,包括国药准字和地方药品准字;“兽用”药品判断依据明确为“兽药生字”。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