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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有关问题的备忘录

发布时间:2025-11-21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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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实情况描述

  张某与李某为夫妻关系,2025年度二人因患病分别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经医保报销后,张某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金额为6万元,李某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金额为10万元。相关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全部在男方张某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三、问题分析

  (一)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二)扣除主体选择权规定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明确,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三)案例具体分析​

  结合上述政策,对张某夫妻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扣除额度计算:张某个人负担6万元,可扣除金额为6-1.5=4.5万元,未超过8万元限额;李某个人负担10万元,可扣除金额为10-1.5=8.5万元,超过8万元限额,实际可扣8万元。​

  扣除主体选择:因政策允许配偶间选择扣除主体,且两人扣除额分别计算,故张某可合并扣除自身4.5万元与李某 8万元,合计扣除12.5万元。​

  四、税务机关结论

  夫妻二人同时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全部在男方张某处扣除,扣除时需分别计算两人的可扣除金额。张某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数据,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并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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