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情况描述
纳税人甲为中国国籍,女儿7岁,为外国国籍,在境外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否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三、问题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所以,本案例中纳税人的女儿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无论接受境内还是境外学历教育,都可以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应当注意,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另外,在扣除方式上,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四、结论
纳税人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人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即每人每月1000元扣除,且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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