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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备忘录

发布时间:2026-10-29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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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实情况描述

  自然人李某名下有一家个体工商户,2026年4月,李某取得残疾人证件,6月为A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取得一笔劳务报酬。现需明确:李某能否享受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优惠,如何享受?

  二、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 《关于本市实施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沪财发〔2025〕10号)

  三、问题分析

  (一)政策适用基本条件

  1. 减征标准

  根据沪财发〔2025〕10号文件规定,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残疾人取得综合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以10500元为最高限额;不足10500元的,据实减征,年度优惠额度结余不得结转至下一纳税年度。

  2.适用主体

  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界定为残疾人,且持有残联等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残疾人证件的自然人,可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未取得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不得享受。

  3. 适用所得范围

  该政策仅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其中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李某取得的A公司劳务报酬属于可减免范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不适用该个税减征政策。

  4. 申报及资料留存要求

  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录入残疾人优惠信息,在月度预扣预缴或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阶段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纳税人需留存备查资料,主要包括有效残疾人证件等相关材料,确保资料完整准确。

  (二)不同所得情形具体分析

  1. 仅取得综合所得

  若李某2026年度仅取得A公司劳务报酬综合所得,无经营所得,可就该笔综合所得单独享受残疾人个税减征优惠,年度减免税额最高不超过10500元。若全年综合所得应纳个税未超限额,据实全额减免;超出限额的,按10500元上限减免。

  2. 仅取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

  若李某2026年度仅取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无综合所得,可就经营所得单独享受减征优惠,同样执行每年10500元的定额上限,据实核算减免额度,年度结余额度作废清零。

  3. 同一纳税年度同时取得综合所得、经营所得

  根据政策规定,残疾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仅可选择其中一类所得类别享受减征优惠,两类所得不得重复享受,全年整体减征限额仍为10500元。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税负情况自主选择优惠适用所得类型,一经选定,年度内不得变更。

  示例:李某2026年度取得A公司劳务报酬对应综合所得应纳个税6500元,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个税5000元,全年合计应纳税11500元。李某仅能二选一享受减免:选择综合所得可减免6500元,经营所得正常缴税;选择经营所得可减免5000元,综合所得正常缴税,不得叠加重复减免。

  4. 跨年度所得核算规则

  政策按自然纳税年度独立核算优惠额度,各年度额度相互独立、互不占用。当年未用完的10500元减免额度结余,不得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次年自动恢复全额限额。

  (三)注意事项

  1. 优惠不可重复享受

  同一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仅能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优惠,不可重复抵扣、叠加享受。

  2. 身份叠加规定

  若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

  四、结论

  自然人李某持有有效残疾人证,可享受每年最高10500元的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在同一纳税年度同时取得A公司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的,需选择其一享受减征优惠,不得重复抵扣;年度减免额度据实核算,结余额度不可跨年结转。纳税人需规范留存相关资料,准确完成纳税申报,合规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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