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
《关于二分局2011年机构改革机构职能调整方案的请示》(沪国税二人〔2011〕2号)收悉。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完善“十二五”期间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2010〕79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对你局的职责及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行政编制作如下调整:
一、保留市税务二分局机构名称和机构级别
改革后,保留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的机构名称(简称“市税务二分局”) 和正处级机构级别,保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调整分局职责
改革后,市税务二分局将原负责税收征管的户管全部划转移交给相关的其他直属分局和区县税务局,分别实行“税收委托征管”和“税收属地征管”,其职能调整为开展纳税评估、税收核查、及反避税调查工作,主要职责为:
根据市局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名单,负责组织实施上述企业的纳税评估及税收核查工作,承担上述企业税收征管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风险跟踪监控管理工作;根据市局确定的重点风险企业的名单,负责组织对上述企业的纳税评估和税收核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范围内相关行业联查企业的调查,做好本市和跨省市关联企业价格信息查询等反避税工作。
经市局授权,负责建立健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纳税评估模型,组织实施评估案例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纳税评估技术规范和操作方法;负责制定本市税收数据采集标准,对全市税务系统采集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监控,承担市政府有关部门涉税数据采集、应用及处理工作。
配合市局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和数据质量管理等有关工作制度;做好纳税评估和数据质量管理等有关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调整内设机构及职能
改革后,市税务二分局内设机构仍为10个,保留正科级机构级别。其中撤销货物和劳务税科、所得税科、收入核算科、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等5个科室;新设立业务科、数据管理科、指标管理科、评估管理科、反避税调查科等5个科;保留办公室、信息技术科、财务管理科、人事教育科、监察室等5个科室。另按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新设立科室的主要职能附后。
四、调整派出机构
改革后,在原第二、第三、第五、第六、第七税务所的人员整建制划出的基础上,市税务二分局派出机构从目前9个调减为5个,保留正科级机构级别,保留行政执法资格。具体为:
保留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一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第一税务所;
保留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二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第二税务所;
保留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三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第三税务所;
保留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第四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第四税务所;
保留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五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第五税务所。
撤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分局第一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上海分局第一税务所;
撤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分局第二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上海分局第二税务所;
撤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分局第三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上海分局第三税务所;
撤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分局第四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上海分局第四税务所;
撤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分局第五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上海分局第五税务所;
撤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第六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第六税务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分局第六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上海分局第六税务所;
撤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七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第七税务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分局第七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上海分局第七税务所;
撤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第八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第八税务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分局第八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上海分局第八税务所;
撤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九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第九税务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分局第九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上海分局第九税务所。
保留的派出机构的工作职责调整为:按照本市纳税评估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评估处理、评估执行等工作,承担评估对象补充数据采集等工作。
此外,暂时保留世博所机构,待该所完成世博相关工作后,撤销该所建制。
五、调整行政编制
改革后,市税务二分局行政编制从208名调减为150名,其中机关行政编制80名(含局长室);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5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从51名调减为43名。
特此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