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韩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轻微涉税违法行为采取多样化的处罚机制”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提出应重视税务处罚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通过加强纳税服务和柔化执法方式,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您的建议反映了社会公众,特别是中小企业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期盼,契合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一、关于“税法和实务操作培训尚需加强”的建议
在税收政策培训辅导方面,我市各级税务机关自2012年起建立了纳税人学校(课堂),通过纳税人学校提供专业的辅导、咨询、宣传,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认知,提高纳税人遵从税法的能力,为纳税人提供统一和权威的解答,帮助纳税人更准确地理解税收权利和义务。此外,我市各级税务机关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对不同企业进行分类分级培训辅导,保障各类税收政策有效落地。
今年,我局将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创新推出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推出重大税费优惠政策“一政一讲、一措一谈”举措,增强税费政策和征管制度解读的及时性和针对性。根据纳税人类别和个性化需求,多形式开展政策宣传、解读、辅导等工作,运用上海税务网站“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专栏及上海税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及时发布重大税费优惠政策,推出图文、视频等多元化解读产品,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全覆盖”。加强对一线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政策咨询的答复准确率。加强税费咨询响应。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供“7×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完善智能咨询系统功能,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互动方式,提高智能咨询解答准确率。开展线上方式辅助办税,实现远程帮办、问办结合,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信息系统、业务操作等问题。同时,针对代表报告中提到“纳税人对税收法规不熟悉”“发票管理差错频繁”“办税人员良莠不齐”等情况,我局将在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的前提下,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辅导,提高纳税人的税务管理能力,从而降低涉税风险。
二、关于“建议以评估检查为主,减少处罚后果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的建议
目前,我市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采取分类分级处理方式。通过税收风险分析,发现涉税风险,进行等级排序后,分级开展风险应对。大部分情况下,是以风险提醒、纳税评估等方式,并辅以政策解读和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更正。对于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问题,在纳税人补缴税款或改正后,不予行政处罚。同时,2020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对《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中列举的税务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将参考代表的意见,努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以谨慎认真、统筹规范的原则开展风险应对;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纳税人加强税务风险管理,提高税法遵从能力和水平,与税务机关共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三、关于“滞纳金、罚金等处罚要更为人性化”的建议
我局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相关规定,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税收滞纳金的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期限,自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稽查案件检查过程中,被检查纳税人对于确认的未缴税款可通过预缴模块解缴。
我局将根据税务总局要求,在现有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工作基础上,继续推进长三角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充分发挥裁量基准制度对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引领作用。
四、关于“处罚机制的探讨”的建议
(一)关于“扩大税收处罚免于处罚条件和范围”的建议
2020年6月30日,沪苏浙皖甬五地税务局联合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是全国首次跨区域税务机关联合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开展税收治理。其中,“首违不罚”清单18个项目,对纳税人在一年内首次发生清单中18项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主动纠正的,明确不予处罚。发布“首违不罚”清单的目的是以教代罚、罚教结合,让纳税人因疏忽或过失产生的轻微违法有容错和纠正的机会,防止因处罚产生信用受损、招投标受限、贷款受阻等不利后果。
今年,税务总局在研究部署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提醒等非强制性的执法方式,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执法。我局也将积极配合和支持税务总局、长三角地区研究和扩展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税收营商环境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
(二)关于“非经济行为处罚手段”的建议
根据税务总局相关工作要求,我局积极探索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在检查和审理环节的说理教育,提高稽查执法的说服力和公信力,促进纳税遵从和征纳和谐。同时,健全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体系。积极参与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对企业实施联合奖惩。进一步落实好纳税信用评价修复相关规定,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发纳税信用动态提醒服务功能,主动推送纳税信用评价扣分指标明细,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纳税意识。
由于行政处罚的种类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我局无权设定变更,对于代表提出的建议,我局将予以关注并适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关于“加大税收知识培训力度,设立公益涉税办税服务中心”的建议
税收志愿服务是社会化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税务机关协调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缓解纳税服务资源不足,取得了一定成效。为适应税收改革发展需要,满足纳税人和缴费人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推动构建现代化税费服务体系,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深入开展税收志愿服务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21〕15号),要求健全完善税收志愿服务制度体系,培养壮大一支由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具备一定税收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税收志愿服务团队。
我局将依照税务总局要求,参考代表意见,根据税收重点工作以及日常税费服务需要,在涉税咨询服务、公益性宣传活动、特殊困难群体办税缴费帮扶等方面深入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提高纳税人和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推动构建税收共治格局。
(四)关于“加大对恶意偷逃税金的处罚”
目前我市税务稽查部门正在推进“智能稽查”建设,将继续运用大数据开展风险分析,结合发票和申报等大数据比对情况,加大对异常企业的抽查力度,提高“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虚开骗税和多次恶意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税务部门执法行为,强化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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