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郭康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在全市区域乡镇政府落实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提到,“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2024年3月22日财政部会计司公布《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进一步规范了电子凭证标准,有效保障了数据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数据安全性,确保了电子凭证的法律效力。
目前,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的交付方式有两种,分别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和自行交付。在销售方成功开具发票后,系统默认将电子发票文件及数据自动交付至购买方的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询发票后,自行选择电子邮件、二维码、电子文件导出等方式交付数电票,也可将发票的PDF、OFD、XML格式下载到电脑本地,再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给购买方。数电票多样化的交付方式,能够有效降低发票使用成本,大大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
独立法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等非法人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均有税务数字账户,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税务数字账户的登录和数电票的交付等操作。税务部门将协助财政部门进一步辅导单位全面接纳电子发票的开具及使用,不断加强数电票交付方式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提高政府部门对数电票的认识和接受程度。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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