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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员工所负担的工资薪金是否能作为职工福利费等各项扣除的计算基数?

发布时间:2013-04-11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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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员工所负担的工资薪金是否能作为职工福利费等各项扣除的计算基数?

  答:根据《关于企业发生的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所〔2012〕1号)规定,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所有工资薪金支出额(包含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和本单位直接支付),可计入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各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依据。若劳务派遣单位已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且已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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