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2015年度本市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地税函〔2015〕26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在2016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按规定填列的《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并附2015年度会计报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在2016年1月29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按规定填列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2015年度会计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企业的,应选定一个企业报送《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