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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4-02-23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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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2000〕25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0-04-24

状态:全文有效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皖地税[2000]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三相组合式过压保护器"专利的所有者王某,因其该项专利权被安徽省电气研究所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安徽省电气研究所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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