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主体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4-11-03 16:51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国办公开办函〔2014〕67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4-09-03

状态:全文有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征地批复类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书面征求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现回复如下: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做出答复。申请人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的,省政府办公厅应当依法做出答复。你们2011年商省法制办、省高院等单位确定的答复方式,即省政府办公厅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由省国土资源厅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予以答复,法律上可视为省政府办公厅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并将这一委托行为告知申请人。这一处理方式并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只是其法律后果依然由省政府办公厅承担。如果省政府办公厅以征地批复类信息由省国土资源厅具体制作并保存为由,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答复,或者告知申请人应当向省国土资源厅另行提出申请,尚缺乏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4年9月3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