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18 13:19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显示更多属性】
文号:沪财税〔2011〕101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1-11-03
废止日期:2012-12-31
索引号:AE9100010-2011-168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1〕6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

财税〔201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