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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4-02-20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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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2002〕56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日期:2002-06-24

状态:全文有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明确纳税人多缴税款应付利息的范围和程序的请示》(沪国税计[2002]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应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已明确为: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所造成的结算退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产生的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二、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先将欠缴税款及滞纳金从应退税款及应付利息中抵扣,抵扣后尚有应退税款的,按抵扣后的余额办理退税。
    三、小额税款退税的应付利息需退会现金的,税务机关应视同小额税款退税办理。
    四、为加强预算收入的管理,对多缴税款退税及应付利息,应由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送国库办理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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