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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5-10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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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财税〔2011〕34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1-03-25
索引号:AE9100000-2011-070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

  二、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成品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由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内部的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

  (二)从集团公司(总厂)内部购买;

  (三)油(气)田企业在地质勘探、钻井作业和开采作业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不含运输)耗用。

  三、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统一申请税收返还。具体退税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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