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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25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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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22-03-24
废止日期:2024-01-2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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