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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明细表

发布时间:2016-04-11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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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上海税务对该办法进行了梳理,制作了《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明细表》。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部门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资格类型

施工类型

预缴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申报

发票开具

普通发票

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

总包方

一般计税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余额÷(111%

全额申报,11%税率,扣减预缴

自开

自开

简易计税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余额÷(13%

差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分包方
(不再分包)

一般计税

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按照2%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含税价÷(111%

全额申报,11%税率,扣减预缴

简易计税

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按照3%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含税价÷(13%

全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小规模纳税人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总包方

简易计税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余额÷(13%

差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自开或代开

代开

分包方
(不再分包)

简易计税

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按照3%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含税价÷(13%

全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其他个人

 

 

不适用本办法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3%征收率

代开

代开

 

  "注:(1)接受分包的纳税人如果再次向下进行分包,则可将其归为“总包方”。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时,计算需扣减的分包款不需分项目对应扣减,可在各项目之间用当期所有的收入扣减当期所有分包款,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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