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上海税务对该办法进行了梳理,制作了《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明细表》。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部门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资格类型 |
施工类型 |
预缴 |
申报 |
发票开具 | |||
普通发票 |
专用发票 | ||||||
一般纳税人 |
总包方 |
一般计税 |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余额÷(1+11%) |
全额申报,11%税率,扣减预缴 |
自开 |
自开 | |
简易计税 |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余额÷(1+3%) |
差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 |||||
分包方 |
一般计税 |
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按照2%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含税价÷(1+11%) |
全额申报,11%税率,扣减预缴 | ||||
简易计税 |
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按照3%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含税价÷(1+3%) |
全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 |||||
小规模纳税人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总包方 |
简易计税 |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余额÷(1+3%) |
差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
自开或代开 |
代开 |
分包方 |
简易计税 |
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按照3%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含税价÷(1+3%) |
全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 ||||
其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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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本办法 |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3%征收率 |
代开 |
代开 |
"注:(1)接受分包的纳税人如果再次向下进行分包,则可将其归为“总包方”。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时,计算需扣减的分包款不需分项目对应扣减,可在各项目之间用当期所有的收入扣减当期所有分包款,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