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对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6-08-02 09:01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对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于2016年6月20日在华沙正式签署。

  《协议》规定,在一国成立的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应在另一国免征增值税或类似税收。按照该规定,我国将对波兰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或其他类似税收,波兰也将给予我国航空运输企业对等待遇。

  按照《协议》规定, 《协议》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执行。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