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本市环境保护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 发文背景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环境保护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第一部税法,对于加强我国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管,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 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主要是沿循了本市国地税机构合一的办税体制,纳税人不同税种涉税事项均由同一个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公告》第二条明确了纳税人采用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所依据的技术规范。
(三)《公告》第三、四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方便纳税人申报,对符合减免税情形的纳税人简化报送申报资料,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方式履行减免税备案手续,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公告》第七条明确了规模化养殖的标准,应按照《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第三十二条确定,具体标准如下:年存栏规模大于100头牛、500头猪、30000羽鸡鸭等的畜禽养殖场。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