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明确本市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 发文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环境保护部就相关行业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发布了《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对其余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由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考《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等排污费征收相关规定另行制定。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管,结合本市实际,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明确本市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据此做好征收相关工作,由两局联合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对本公告适用范围、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申报及其他有关事项等进行了明确。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即不能按照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机构监测数据、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二)《公告》第二条明确了部分行业排污企业的应税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方法。
《公告》中所指的污水排放量等于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用水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计量设施确定,污水排放系数取0.7-0.9。
《公告》中所指的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公告》中所指的一次扬尘消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累计扣减。二次扬尘消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扣减,若同时采用两种达标控制措施,按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削减系数扣减。
(三)《公告》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了部分行业排污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纳税申报事项。
《公告》中所指《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和《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
年第7号公告)的对应表式。
纳税人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前,需先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同时应在“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一栏中填写“是”。
(四)《公告》第五条明确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