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及《关于进一步完善“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1〕17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2023年4月份认定的“非正常户”名单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