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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访谈

主题:税收 发展 民生——第2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

时间:2013年4月1日上午10时

时间:2013年4月1日上午10时
嘉宾: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党组副书记顾炬
摘要:4月1日(星期一)上午10时至11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党组副书记顾炬在本网站开展以“税收 发展 民生——第2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为主题的局长在线访谈活动,将介绍本市税务系统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有关安排,并听取用户意见、建议,解答相关涉税问题,欢迎各位网友踊跃参与。

在线访谈

访谈回顾

税收 发展 民生——第2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
 
[主持人]:
市民朋友们、网民朋友们,上午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2013年4月继续集中开展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并继续沿用“税收 发展 民生”作为全国税收宣传月主题。今天,在上海税务部门拉开税收宣传月帷幕之际,我们请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顾炬局长到税务网站接受采访和咨询,回答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顾局长,您好!是否先跟大家说几句话?[2013-04-01 10:00:19]
[顾炬]:
好的。我再次以税收宣传月启动这个时机、借助网站这个平台与大家进行交流沟通,感到非常荣幸和高兴。我很感谢大家对税务工作的热切关注及一贯支持,同时很乐意向大家介绍税务工作的一些情况及今年税宣月的一些安排,并回答大家的提问。[2013-04-01 10:01:15]
[主持人]:
我们理解,税收宣传的重要方面,包括了对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性质的宣传,以及税收在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的宣传。那么,2012年以来税务部门的工作是如何对此加以体现的?[2013-04-01 10:03:21]
[顾炬]:
2012年我们组织税收收入7525.6亿元,同比增长7.1%,为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供了财力支撑;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取得了促进经济转型发展、二三产业融合、推动税制完善的积极效应;全面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为“两个中心”建设、中小微企业发展和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给予了有效支持。与此同时,我们通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探索税收征管改革等工作,为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提供了坚实基础。[2013-04-01 10:06:01]
[主持人]:
进入2013年后,本市税收工作有什么新的部署吗?[2013-04-01 10:06:59]
[顾炬]:
今年要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坚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完善相关制度举措,促进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更加全面到位,税务执法行为更加规范高效。二是完善税制改革,重点是深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完善具体操作。三是继续强化各项税收政策的落实。四是继续优化纳税服务,包括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完善市区两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增强“上海税务”微博效能,充分发挥市、区两级纳税人学校在税法宣传方面的作用。五是深化征管改革,提升管理及服务效能。[2013-04-01 10:09:27]
[主持人]:
请问顾局长,对今年的税收宣传月活动,税务部门有什么具体安排吗?[2013-04-01 10:10:26]
[顾炬]:
从国家层面看,今天,税务总局以正式开通运行12366北京呼叫中心全国业务为契机,启动税收宣传月活动。税收宣传月期间,总局将组织开展“税收宣传基层行”活动、“我身边的好税官”推选宣传活动、全国税收好新闻评选、动漫大赛、漫画大赛,举办税收知识竞赛等。[2013-04-01 10:12:07]
[顾炬]:
就本市来说,除了参加总局组织开展的活动外,将构建立体宣传网络,营造税收宣传氛围。包括:充分利用上海税务网站、“上海税务”微博等渠道,开辟税收宣传专栏,集中发布税收宣传月活动信息;利用“上海税务”微博开展“普通税务干部一日”微直播、“税务岗位体验”活动等;[2013-04-01 10:14:08]
[顾炬]:
组织宣传依法诚信纳税典型,曝光打击假发票等专项活动;联系部分上海新闻媒体滚动播出宣传主题、标语口号和公益广告,及时做好创新性宣传活动的新闻报道。[2013-04-01 10:14:58]
[主持人]:
市局对各区县税务局在税收宣传上有什么要求吗?[2013-04-01 10:16:02]
[顾炬]:
市局对区县税务局在税收宣传上的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各分局要利用税企互动平台和网站短信发布平台,及时向纳税人发送税收宣传短信和相关税收信息;要积极运用张贴宣传画和标语口号、悬挂宣传横幅和主题路旗等方式,烘托活动气氛,扩大宣传效果;要组织宣传骨干深入开展各具特色、富有创新、饱含时代气息的税收宣传进企业、进学校、进园区、进社区活动,积极利用博客、微博、手机报、滚动屏幕等新型载体进行创新性宣传;等等。[2013-04-01 10:17:57]
[顾炬]:
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税收宣传是一项常态化工作,除了集中宣传外,日常还要根据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精心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税收宣传活动,了解社会各界对税收宣传的实际需求,努力提供分层次、个性化的税收宣传服务,增强税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2013-04-01 10:20:02]
[顾炬]:
在以上两个方面,我相信各分局会用心去做。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给出建议、予以指点,帮助我们更好地做好工作。[2013-04-01 10:22:07]
[主持人]:
好。谢谢顾局长的介绍。下面,我们来看看网民们有什么提问或者有何意见建议,请顾局长作答。[2013-04-01 10:22:58]
[微博用户kathy汀]:
你好,请问要打印7年的个人完税证明可以在一个税务所打印,还是一定要到当时工作单位对应的税务所打印? [2013-04-01 10:24:32]
[顾炬]:
请您携带您的身份证原件,到您这七年间所属工作单位的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打印您所需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2013-04-01 10:25:40]
[赵福华]:
请问:企业内部单位之间互相提供服务是否要纳税?(内部单位都为非法人,仅是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如果税种不一样呢?谢谢。[2013-04-01 10:26:59]
[顾炬]:
根据营业税实施条例细则有关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内设机构之间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人取得收入,若为企业内部之间提供,不作为企业收入。
[2013-04-01 10:29:09]
[泡泡龙2010]:
您好,顾局长,请问在偷税查办的周期一般为3个月,复杂的要延期,那最终查完总共要花多长时候?

谢谢[2013-04-01 10:29:56]
[顾炬]:
根据国税总局的相关规定,税务稽查应在60日内完成。因案情需要,经过上级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延长时间。但对延长时间未作规定。[2013-04-01 10:31:56]
[zap07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请问顾局长,对建筑总包商而言,这里的“项目实际经营收入”是指“项目总包金额减除分包金额后的余额”,还是“项目总承包金额”?
谢谢![2013-04-01 10:33:06]
[顾炬]:
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所述的“实际经营收入”应该是建造合同的总收入。[2013-04-01 10:34:57]
[taichip]:
顾局长:
您好!
想咨询下,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这一方面问题。按照上海市相关税务要求,企业上一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项目需要在税务、科技部门实现进行备案,同事,需要取得第三方独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审计报告。我们从一些朋友那里知道,在广东,企业的研发项目支出,除了在税务做相应备案工作以为,不需要在到第三方机构进行单独的专项审计。
请咨询下顾局长,为何两地政策规定不一样,谢谢![2013-04-01 10:36:07]
[顾炬]:
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需要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上海也执行此项规定。请提供你单位的具体情况,便于我们了解核实。 [2013-04-01 10:38:03]
[盗听去说]:
听说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可以少交税了?[2013-04-01 10:39:01]
[顾炬]:
不完全像您说的那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这里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2013-04-01 10:41:55]
[李春]:
您好!
我主要要提问有个二手房个人所得税的事,沪版国五条里没有像北京和天津那样明确指出满五唯一的不收个人所得税,请问上海也是这样吗?
谢谢! [2013-04-01 10:42:58]
[顾炬]:
根据国家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013-04-01 10:44:59]
[尼采采]:
你好,我是季度申报范围内的纳税人,有一台税控收款机。我一、二月份的开票信息已经抄税,现在四月份了,抄税是不是也要按季抄税了?[2013-04-01 10:46:03]
[顾炬]:
按季申报后,税控收款机(器)的抄报税期限也相应调整为每季度第一个自然月的15日前(节假日顺延)。为保证“一窗式”比对所属时期的一致性,对于该年新增的季度申报纳税人,每年4月份征收期前,市局将根据确定的按季申报名单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后台对连续抄报税的纳税人进行统一调整“数据报送期限”为90天,4月份前的抄报税按原设置的期限(每月)进行。[2013-04-01 10:47:57]
[浦东新人]:
我公司在浦东新区,2011年3月18日成立,2012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请问可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3-04-01 10:49:00]
[顾炬]: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在浦东新区还可以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2013-04-01 10:50:59]
[吃螃蟹的人]:
新能源纯电动小汽车税收上有什么规定?[2013-04-01 10:51:52]
[顾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不征车船税。
对上述车辆减免税、不征税车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发布车船目录公告实施管理。
 [2013-04-01 10:53:58]
[二手折卖]:
现在家里不要的物品在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的组织下,参加“跳蚤市场”,准备折价变卖,请问这种行为要不要交增值税。[2013-04-01 10:55:02]
[顾炬]:
跳蚤市场的买卖双方为居民个人。社区居民出售二手物品属于税法规定的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行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2013-04-01 10:57:07]
[panpan]:
普通发票明细数据采集现在是每周一次,请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减轻工作量,建议每月采集一次。 [2013-04-01 10:59:22]
[顾炬]:
根据《关于开展普通发票明细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为了确保普通发票明细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及时性,避免长时间积累明细数据而产生的大数据文件对电子申报系统和综合征管软件形成压力,现规定以自然周为周期报送开票明细数据。已开通电子申报业务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申报软件于下周将发票明细数据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进行数据报送。对于暂未开通电子申报业务的纳税人,每周生成上报文件,下月申报期内纳税人在柜台办理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即可;开具税控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在每月(季)抄报税时一并报送发票明细数据。[2013-04-01 10:59:49]
[微博用户彬糖花生]:
请问首套房的概念是什么?付房租且没有产权的老房子不属于一套房的概念吧?另外购房需要缴纳几种税?谢谢! [2013-04-01 11:00:44]
[顾炬]:
您付房租的老房子,不属于您的产权住房。另外,您如果购买住房需缴纳契税、印花税(产证贴花5元),经征免认定后如应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还需要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2013-04-01 11:01:35]
[主持人]:
今天的在线访谈节目就要结束了,谨向参与今天活动的市民们表示衷心感谢。对于今天来不及回答的提问,我们将继续与你保持联系,迅速予以答复。谢谢大家,再见。[2013-04-01 11:02:05]
[顾炬]:
再见。谢谢大家。[2013-04-01 11:02:21]

网友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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